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美国、法国、日本等15个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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