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下称办法)。并从2010年2月20日起执行。
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按收入总额、按成本费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三种办法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可按照相应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按照办法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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