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北京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
通知指出,自2010年10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销售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
通知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将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配建比例情况)提供给市地方税务局。经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均适用《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相关税收政策。
关于契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明确,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10住房承诺表》。地税征收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购房人家庭*10住房承诺表》,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和核验,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查询结果显示纳税人家庭此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或已办理房屋网上签约手续的,此次再购房不属于家庭*10购房。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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