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从今年起,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提前退休人员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进行规范。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单位内部退养、买断工龄的分流在职员工并不在新规定适用范围内。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单独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9条明确提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公告同时明确了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的计算办法,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当月工资、薪金与一次性收入实行分别计税,两者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样。
例如: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1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老王当月领取工资、薪金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9步,应当将5000元过年费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当予以扣除。因此,当月工资、薪金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200+5000-695-505-2000)×20%-375=1025(元)。
第二步,计算一次性补贴收入90000元适用税率,即90000÷18(即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的1年零6个月)=5000(元),(5000-2000)=300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按照公式,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为[(90000÷18-2000)×15%-125]×18=5850(元)。
第三步,两项合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25+5850=6875(元)。
内退、买断工龄不在新政规范之内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因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已有明文规定,不能免税。此次6号公告又明确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是否也要按照6号公告的新规定纳税呢?对此,提醒纳税人,尽管这三种行为都要缴税,但在具体政策的执行上还是有差别的,内部退养和买断工龄并不在此次新政策的规范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内部退养,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0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因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实质是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因解除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内部退养与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5的区别在于内退后还会取得基本生活费,而买断工龄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对于提前退休,纳税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6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一是单位的范围。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是没有限制的;二是个人的范围。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以及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职工不适用该公告规定。三是收入的范围。仅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明确,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实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单位职工老李2010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退养工资1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老李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90000÷50=1800(元),(1800+1000-2000)=8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老李2010年1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0000+1000-2000)×10%-25=8875(元)。
关于个人买断工龄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税问题,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文件去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明确,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免征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 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又重新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即从财税[2001]157号所规定的政策执行时间开始,免税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放宽到所有类型企业职工;二是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要就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纳入征税范围,但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予以扣除。
例4:某企业甲、乙二人2009年8月份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甲在该企业工作年限3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45000元,其他补助费15000元;乙在本企业工作年限10年,领取经济补偿金12000元,其他补助费7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000元。
则甲应纳个人所得税={ [(45000+15000)-10000×3]÷12-2000)×5%}×12=(2500-2000)×5%×12=300元;乙取得12000元经济补偿金,加上其他补助费7000元,共计19000元,小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30000元),因此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上述政策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上述新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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