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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