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复杂,涉及的税收种类繁多,不仅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还涉及印花税和契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搞清不同重组业务适用的法规类型,正确计算相关税种的涉税金额,是准确分析企业税务重组成本的关键环节。
本文就复杂重组业务涉及的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以案例的方式加以定性分析不同业务适用法规。
笔者给合一个2011年3月准备借壳上市案例,对其中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疑难点进行分析。
例:A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最近几年亏损。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是一个非金融企业)。C公司是D公司的母公司,D公司是一家经营业绩很好的非上市公司。2011年C公司欲借壳A公司将D公司的资产并入A公司,同时将A公司原有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剥离。预计的重组方案如下:
*9步: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C公司,交换C公司持有D公司的等值股权。A公司成为D公司的股东。
第二步: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C公司成为A公司的股东。
第三步:A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D公司两大股东C公司(占D公司股份的30%)和自然人股东(以E代表,占D公司股份的60%)所持有D公司的股权。收购完成后,D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第四步: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
通过上述四次重组,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全部归属到B公司,D公司全部资产与负债并入到A公司,C公司完成了一次完美的借壳上市运作过程。
笔者试分析对上述重组方案中影响较大的增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方面
1、*9步中,A公司将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剥离到C公司的行为,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可知,A公司转让增值税应税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2、第二步中,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知,C公司销售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亦不征收增值税。
3、第四步中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可知,D公司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上述重组方案中,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的规定,笔者认为应注意如下3个问题:
一是上述重组方案中出售资产,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如果仅仅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区别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重组方案是否征税的关键之处。
二是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并末明确,需要企业和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方面
1、*9步中,A公司先将全部资产与负债作为对价,交换C公司持有D公司的等值股权行为,涉及两个交易行为:
(1)A公司转让全部资产中不动产及无形资产涉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由此可知,A公司转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
(2)C公司转让D公司股权行为涉税问题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就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由此,C公司转让D公司股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第二步中,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其中有两个涉税问题。
(1)C公司以收到A公司原来的资产与负债为对价行为涉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上述C公司换出的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
(2)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票转让行为涉税问题。
2009年以前,一般企业转让股权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是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属于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应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将金融商品转让列为金融业征税范围,该文件规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金融商品(包括股票)转让的纳税人扩大到所有企业,不再限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但此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9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分析,B公司转让A公司的股票应缴纳营业税。
3、第三步中,A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D公司除C公司外其它股东(以E代表)所持有D公司的股权行为涉税问题。
因为D公司为非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不征营业税。
4、第四步中,A公司吸收合并D公司。D公司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及人员全部由A公司接收,D公司注销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就《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问题批复如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由此可知,由于股权转让而致的产权发生转让,实际上就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因而是不征税的。
通过上面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企业重组业务中,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亦是非常复杂的,只有搞清相关法规适用范围,企业才能准确计算相关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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