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就中英税收协定、中巴税收协定以及中印税收协定中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印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来自于英国、巴基斯坦或印度(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费,中国可以对该技术服务费征收不超过限定比例(中英税收协定为7%;中巴税收协定为12.5%;中印税收协定为10%)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明确,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认定标准的(如中英税收协定和中印税收协定),按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所涉及税收协定未作明确的,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含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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