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地税局近日制定并下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土地使用税在该区范围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具体包括: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使用的土地和出租场所占用的土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全额及差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场所占用的土地;个人自行经营用地和出租场所占用的土地等。
10类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八)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等。(九)个人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十)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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