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出来的时候,有很多反对的声音。记得曾在视野论坛上看到一篇帖子叫《葫芦未必都能成瓢》,意思是评估增值所得是虚的,以后不一定会有。
比如一房屋原买价100万元,评估价300万元,投资时就按300万元减100万元的差200万元征个税,以后处置股权时不一定会有200万元的所得。
要我说葫芦已经成瓢。
首先买价100万元的房屋,按评估价300万元(假定评估价是市价)入股,与用300万元现金出资的其他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这与将房屋按300万元销售再投资有什么两样?
如果以后处置时处置收入不足300万元,可能有两个原因:一、经营亏损;二、房价高估。
如果经营亏损,对股东来说是投资损失,这个损失不能抵减原来处置资产的所得。假定股东是将房屋出售拿300万元来投资,以后亏了只分回200万元,难道国家将他原来售房缴的个税退一部分给他?
如果房价高估,这是葫芦未必能成瓢的主要原因,尤其是房价严重高估。房价高估本来就是违背会计谨慎性原则的。企业(股东)既然要高估房价,自有其目的,按高估的房价交税也是企业为达到其目的的一种付出,国家在这方面又何必太心慈手软。
反对投资时就征个税的另一主要理由是股东没有纳税能力。没有纳税能力的情形远不止这一种,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都一样。所以这也不能成其为理由。
国税发[2008]115号的规定我举双手赞成,但总局已将此文件收回。《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我再次举双手赞成。但国税函[2011]89号还只是一个内部发函,不知结果会如何,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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