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征收范围涉及个人投资上市公司的方方面面。从上市前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到上市后自然人股东的限售股转让,再到针对利息、股利、红利的所得监管,个人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的方方面面均将受到严密监管。这是继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将资本交易项目列为全国税务稽查工作重点后出台的又一个重磅文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明确了一宗发生在3年前的交易,即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11]89号文的下发,宣告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免税时代”的终结。
事件始末
上述回函是江苏地税局针对苏宁环球定向增发收购个人股权情况向国税局申请报告的批复。2008年6月,苏宁环球完成一次定向增发,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张桂平及其儿子张康黎分别发行1.05亿和8714.41万股股票,以购买二者分别持有的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京浦东公司”)46%、38%的股权,发行价格为26.45元/股。增发完成后,南京浦东公司84%股权正式注入苏宁环球。
南京浦东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0日,注册资本为2亿元。其中,苏宁环球董事长张桂平持有46%股权,张桂平之子张康黎持有38%股权。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的资产评估值为60.66亿,增值58.54亿元,增值率为2771.96%.
如果按照国税函[2011]89号文件精神,张桂平父子以26.45元/股的价格换得约1.93亿股苏宁环球股票,扣除入股南京浦东公司成本,应纳税所得额约为50亿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的比例,张桂平父子在参与完成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之时,应缴纳约10亿元的税款。
而在国税函[2011]89号文件发布前,此类交易是暂免征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政策取向与国税函[2011]89号文完全相反。
到了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业内人士表示,既然国税总局在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的同时,又下达了国税函[2011]89号文件,这非常明确地传递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应当缴纳个税的信息。
定向增发将承担高额税负
最近几年,个人以股权投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借壳的案例时有发生,补缴税金将使其面临较大的现金压力。而对正在实施重组的ST公司而言,其影响更是不容低估。
翻查公开资料,自苏宁环球定向增发以来,个人以股权参与完成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已有数十例,已获得证监会批准的也不在少数。按照国税函[2011]89号文的说法,其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几千万到数亿不等。相比此前出售股权收益落袋后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做法,这无疑增加了个人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的成本和难度。
据统计,2010年以来,有三一重工、东华软件、濮耐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自然人收购股权。其中,三一重工通过向董事长梁稳根(专栏)等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自然人可能缴纳的税款过亿;东华软件、濮耐股份定向增发中所涉及的自然人需缴纳税款也均超过3000万。
另据查证,自然人以持有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行为在民营企业借壳案例中较为普遍,近期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梅花集团就是此类情况。原五洲明珠(现“梅花集团”)以重大资产及公司股份吸收合并梅花集团,其中,包括梅花集团创始人孟庆山在内的多名自然人持有梅花集团70.5%股权。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梅花集团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9.75亿元,最终作价57.87亿元。由此,包括孟庆山在内的7名自然人将缴纳近4亿现金税款。
而国税89号文对ST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更是不容低估。在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案例中,ST公司占了较大的比重。据上证报资讯统计,2008年以来,在已披露的定向增发预案中,拟收购的标的资产中出现自然人股权的ST公司不下15家。
或将抑制高溢价
国税89号文的发布,对于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个人而言,资产的高溢价同时也意味着高税收,这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资产价值虚增现象。
国税函[2011]89号文的发布,在增加个人股东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的成本同时,也将从一定程度上抑制资产价值虚增现象的出现。
事实上,在税务界人士看来,国税函[2011]89号文的政策的推行是迟早的事。相关人士告诉记者,2008年某地方税务部门曾转发了一封《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没过多久,这封文件被神秘撤回。
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国税函[2005]319号文颁发后,争议一直不断。该税函实际上是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进行投资给予的个税优惠政策,是事实上的减免税政策,受益者主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定向增发的关系人等。
而2008年颁发的《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实际上是对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纠正。后来为何被撤回,税务部门至今未予回应。有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原因比较复杂,其中一个原因是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股权的增值部分比较难以评估,对评估体系的规范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资产评估不仅仅是对资产账面价值的评估,更应该是对公允价值的评估。但目前我国评估行业还缺乏清晰而规范的章程,作为公正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往往演变成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客户想放大资产,而评估行业则为资产放大寻找理由并出具报告,特别是在评估土地、房产、资源矿产等资产时,溢价空间非常大。” 业内人士透露,“此外,不少个人投资者本身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关联人,在评估资产时,就会放大评估增值率。”
专家指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参与资本交易的情况也将越来越多。国税函[2011]89号文中只提及个人以股权参与定向增发,如果未来土地、房产、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都纳入了交税范围。对这些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更是测试评估机制的试金石。
*ST威达2010年5月发布的重组预案披露,公司拟以拥有的全部构成业务的资产与北京盛达、红烨投资、自然人王彦峰、王伟合计持有银都矿业62.96%股权进行置换,差额以定向增发股权支付。该预案显示,*ST威达在本次交易中聘请中煤咨询对银都矿业拥有的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的采矿权进行初步预估,预估值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预估值约为47.5亿元。而中煤咨询此前给出评估值只有1.7亿元,虽然两个评估时点不同,但两者相差45.8亿元还是相当惊人。
相关人士表示,国税函[2011]89号文发布后,对于以评估增值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增的个人而言,高溢价同时也意味着高税收。若上市公司和个人投资者不愿意放弃溢价获取资产,不管是通过质押股权或其他方式获取可用于交税的现金,都将提高投资成本。“这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在合法范围内,个人有多少现金交税能力,就对相应资产评估多少价值。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是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保护。”
争议与避税
国税函[2011]89号文既出,尽管税基和征缴方式、追溯时限均未确定,各地税务局已经开始行动。由于苏宁环球案件发生在2008年,部分地方税务局以2008年为追查始点。
但对于2008年115号文,当时即有税务专家认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企业取得股权的价值不是确定的价值,而是一个变动的权益,因此不宜以此作为计税依据并征税。”
“这从税法上说是合理的,但是在实践中又有其不合理性。”投资界有人士认为,在股权尚未变现之前,即要负担如此重的税负,那么一旦股权价值下跌,自然人要面临的风险极大。
某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顾问王青松表示,此前美国即有类似做法,即对于自然人转让非货币资产获得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符合税法精神,因税法征收对象为转让财产所得,而这一所得形式绝不仅仅局限于现金。
甚至不少投资界人士也认为,风险比较有限。只因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获得的股权变现能力较强,即使在锁定期内,也可通过用质押等方式变现。
也有投资人士建议,可以采用在自然人与定向增发的公司之间再设一层法人的方式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沉重税负。但专家认为这只是改变了征税的时点,因企业也要负担25%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考虑的办法是到如上海浦东等对个人所得税有优惠的地区,这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在地方税收方面往往有部分返还或其他优惠政策。
此前,当税务局严打“大小非”之时,就出现了“鹰潭现象”,即由于江西鹰潭等地区提供的地方所得税部分返还或优惠政策,导致限售股交易在这些地区的券商营业部扎堆。据业内人士表示,在国税函[2011]89号文出台后,目前尚未出现成规模的“交易转移”。
相关政策链接
◆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05]3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8]11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随后被撤回。
◆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废止国税函[2005]319号文。
◆*7,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函[2011]8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明确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需就增值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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