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免税优惠的税收征管,青岛市地税局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享受税收优惠管理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5号),决定自2011年5月12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启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作为证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被投资方税后利润分配的充分适当的证据之一。《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适用于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均位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制《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加盖公章,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开具《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申请书(一份);2.《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一式四联);3.双方投资合同、协议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确认其利润分配数额,并于收到被投资企业上列资料之日起15日内,在《企业利润分配证明单》上盖章后返还被投资企业。盖章返还后,应当及时传递给投资企业,以便投资企业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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