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决定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决定草案,煤炭法第四十四条拟修改为:“煤矿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拟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在保证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据悉,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为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险的情况,所以对煤炭法、建筑法的上述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修改后如果企业为职工在参加了工伤保险后,仍有意愿为那些井下的职工,为建筑领域的一些有高风险的职工投保商业保险也是可以的,但并不是强制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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