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9号)等规定,安徽专员办决定统一组织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申报缴纳情况的自查工作。并下发《安徽专员办关于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财驻皖监[2011]74号)。
此次自查范围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38户企业。自查年度为2009和2010年。自查内容为对自查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纠。
通知明确,自查工作自6月上旬开始,于7月20日结束。自查工作结束,各企业应认真进行总结,并于7月30日前报送《税收申报缴纳情况自查报告》,并报送电子版。各企业自查出应缴未缴税款,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缴纳,同时将税收缴款书、调账凭证复印件邮寄安徽专员办。自查工作结束后,安徽专员办将认真分析评估企业自查情况,并从中确定下一步重点检查对象,专项安排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征管质量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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