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国家将积极推进煤炭产业兼并重组,按照国务院规划,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兼并重组将煤炭企业由当前的11000家减少到4000家。对于煤炭产业而言,兼并重组将是必由之路,而山西、山东、内蒙等省份已率先启动煤炭业区域性的兼并重组,其他省份也正在稳步推进。在此提醒相关企业,要关注煤炭业兼并重组的地方性整合政策。
2010年11月10日,全国煤炭工作会议闭幕,这是国家能源局成立以来召开的*9次全国性煤炭工作会议,会议敲定了国家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目标。即煤炭工业总体发展目标是:开发布局明显优化,资源配置及勘查规范有序;煤炭生产以大型煤炭企业、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基本形成稳定供应格局,到2015年,形成10个亿吨级、10个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煤炭工业面貌进一步改善,全国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75%以上,千万吨级煤矿达到60处;重特大事故大幅度减少,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较快发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取得较大进展,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职工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
“煤炭十二五规划”提出按照区域经济特点开发煤炭资源,并首次提出煤炭“调入区”和“调出区”概念。国内重点建设的大型煤炭基地为14个:神东、晋北、晋东、蒙东、云贵、河南、鲁西、晋中、两淮、黄陇、冀中、宁东、陕北、新疆。
在国家能源局的规划中,按照煤炭产地的不同功能,将全国煤炭产业布局划分为煤炭调入区和调出区。调入区为东北、京津冀、华东、中南、川、渝、青、藏,调出区为晋、陕、蒙、宁、甘、云、贵、新疆,主要位于西南和西北。
数据显示,国内煤炭产量100强企业全部产量比例达10%以上的省份和公司是山西省、神华集团、内蒙古,分别是18.13%、16.08%、10.43%,3家产量合计占总产量的44.63%.排在第4~10位的是省份分别是:山东7.76%、河南7.27%、中煤7.17%、安徽5.95%、河北5.32%、陕西3.73%、辽宁3.48%、黑龙江3.69%.
国家发改委在《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中表示,对于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我国将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具体包括: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或贴息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促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据了解,内蒙古早在2005年就开始推进煤炭资源整合,2008年,山西煤炭资源整合正式拉开了全国煤矿企业兼并的序幕,截至目前,山西、河南、内蒙古、陕西等省区煤炭重组整合已经初现成效,山东煤炭企业重组方案也已经出炉。目前各主要产煤区的整合进程及主要地区性政策如下:
山西
到2011年,形成3个亿吨级和4个5000万吨级的大型煤炭集团。目前已基本完成煤改,五大国企实力显著增强。据了解,山西省七大煤业集团包括同煤集团、焦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阳煤集团、山西煤运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力争在2010年内实现晋煤集团下属的蓝焰股份上市;力争2012年前,有1到2家煤业集团整体上市,2015年前七大煤业集团基本完成整体上市。
山东
煤炭重组实行“6+1”模式,规划将兖矿集团、新矿集团等7家煤企合并为一家年产量超过1亿吨的行业巨头,年产量超过1亿吨、销售收入1300亿元。即作为龙头企业的兖矿集团保持不动,枣庄矿业、淄博矿业、新汶矿业、龙口矿业、肥城矿业、临沂矿业等6个省管煤炭企业联合组建“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这一整合如果成功,将会出现一家仅次于神华、中煤的全国第三大煤炭集团,销售收入甚至超过神华集团,达到1300亿元左右。
河南
今年年底力争建成3个年产5000万吨的特大型煤炭企业,单井生产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企业规模要求30万吨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河南省财税部门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给出了具体的扶持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财政厅扶持政策包括:1、统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费用的计提标准,可由主体企业根据其地质、煤种等条件,参照主体企业其他同类矿井的标准重新核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认真落实财税政策。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印花税、契税减免优惠政策。
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市、县级政府对被兼并重组的本区域煤炭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自兼并重组起二年内超基数部分全部列支,用于支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减免相关费用。
国家出资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采用资产划转方式的,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地税局扶持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面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后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已贴花部分,可不再贴花。企业重组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重组前已经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重组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二)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三)煤炭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可按规定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煤炭企业科研开发和环保节能安全生产设备改造
(一)煤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所得税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二)煤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保持重组企业税收政策稳定
(一)原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凡重组后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享受。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所得税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二)煤炭企业通过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后,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保持不变,被兼并重组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但如被兼并重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由重组后的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原主管税务机关应继续抓好重组后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国税局扶持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产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有关所得税政策
对煤炭企业重组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权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对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统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得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煤炭企业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四、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政策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内蒙古
新建工矿井单井生产规模不低于120万吨,露天矿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300万吨且就地转化率达到50%以上。内蒙古煤炭行业采取的是“开放式的资源整合”,目前已经基本整合完毕,地方国有企业基本上为央企所整合,其它煤炭企业则基本上是股份制企业。到2015年内蒙古将建成4个年产亿吨级以上、6个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生产基地。
内蒙古有关部门也对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给予大力支持。内蒙古《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府发布内发[2011]32号)明确,自治区相关策性资金向兼并主体倾斜,优先申报和争取国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兼并主体注册地与被兼并对象原注册地可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签订财税、地区生产总值产出等分成协议。
陕西
以“大企业、大规模、综合利用”为发展模式,形成1-2个年产亿吨级、3-5个3000万吨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据了解,陕西的资源整合已于上一轮煤改中完成,目前正在关停剩下的零星小煤矿,不会有山西煤改这样的大动作。
据了解,国家鼓励煤炭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兼并重组,鼓励在被兼并企业所在地注册子公司。到2015年,国内年产亿吨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达到6~8个,年产5000万吨~1亿吨企业达10个以上,特大型煤炭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一半以上。而当前国内亿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只有神华和中煤两家。2009年位居前五位的特大煤炭集团产量占全国产量21%,其中神华煤炭产量3.28亿吨、中煤1.25亿吨、山西焦煤8000万吨、同煤集团770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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