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2011年第37号公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议定书》已于2009年12月7日在伦敦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和2010年12月1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协议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及议定书应自2010年12月30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根据《协议》规定,双方的税收情报交换适用税种范围是,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所得税、工资税以及财产税。各缔约方应确保其主管当局有权获取并依据请求提供以下情报:(一)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包括被指定人和受托人)掌握的情报;(二)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权的情报,包括根据第二条的限定,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一切人的所有权情报;信托公司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的情报;基金公司基金创立人、基金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报。详细内容请查阅中国税网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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