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作了明确。公告自2011年7月6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公告明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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