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1]348号提示纳税人应分三类情形进行纳税一是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可申请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二是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派发股息时将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三是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派发股息时将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除了国税函[2011]348号明确税收协定税率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又下发《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1]363号),进一步明确我国与文莱、尼日利亚、澳大利亚三国的协定股息税率分别为5%;7.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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