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碰到这样一个问题:A公司是一个生产动物疫苗的企业,因此其有部分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农村的个人养殖户。这类客户在销售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因此A公司在销售当期按未开票销售确认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及所得税。根据该公司的销售政策,对单一客户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销售折让,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7%的折让,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销售折让。企业在年终进行全年通算,按上述政策给予客户折让时应该如何处理?
目前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年底按客户作出详细的销售报表,根据企业销售合同,计算应给予每个客户的折让,根据明细表直接冲减收入就可以,因为前期企业就是按未开票销售进行税务处理的,所以销售折让也按不开票处理;
2、企业在销售时不开发票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额在10元以上就应开具发票,不应因为对方不要发票就不开;如果开了发票企业不索取,就存放在企业好了,到年底时以发票作为计算销售折让的依据,并开具红字发票(只开折让部分);
3、销售时开具普通发票,因客户不要全部留在A公司,等年度给予折让时将原开具的发票全部作废,用给客户的发票联作为开红字发票的依据,同时按折让后的金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4、销售时开具发票,年底时要求客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以此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对这种方式,几乎是不可能做的的,因为A公司所面对的客户都是农户,要农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对以上各种处理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还有其他更加符合税法规定的处理方式?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樊剑英:
一、不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开具有其严肃性。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所以A公司不能以客户为农户不需要发票为由不开具发票。由于农户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相当于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二、折扣折让的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由于A公司开具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相对会简单,不需要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开具证明单。可以参照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A公司客户年销售额达到一定额度所给予的补贴,是销售折扣还是销售折让或者销售返利,是决定发票如何开具的关键。
三、折扣、折让与销售返利区别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销货方)为鼓励债务人(购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商业折扣是由于购买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销售方给予对方价格上的优惠。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3.销售返利销售返利是指采购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
会计和税务处理中,(l)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财务费用,不开具销售发票。(2)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可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3)销售返利应当由采购方向供货方开具销售普通发票。(4)商业折扣,近似于销售折让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行为如果认定为销售返利,应该由客户开具销售普通发票给A公司。如果认定为销售折让,则可参照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处理,尽管不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应有相关证明资料为依据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如果年底直接按照销售折扣处理,也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四、笔者观点折扣处理简便,但不开发票不好
在以上几种处理方式中,日常正常销售收款,年终按照客户全年采购额给予一定折扣并在年终一次性结清处理为销售折扣,开具到一张发票上,显然是最直接便利的方式。201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定,那么销售额也可以按照“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来确定。年终实际收款等于货物正常价减去折扣价,开票则交税,未开票则实际收款交税,这也符合折扣的处理。
尽管按照第40号公告A公司年底不开发票,也可以按照实际收款来纳税,但企业经营中最重要的证据应当是发票,不习惯开具发票总有解释不清楚的时候,凭发票说话也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A公司应当重视此问题。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刘志耕
对于本期话题,原文列示了四种处理方法,本人倾向于第四种方法。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从本期话题的情况分析,A公司对个体养殖户开具的发票仅应该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9种方法:由于A公司未开具销售发票,这本身就不符合税法规定,不仅使得A公司年末按客户作出的详细销售报表的数据来源难以确保正确,而且将计算的销售折让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该方法不可取。
第二种方法:由企业代为保管发票到年终作为计算折扣的依据,表面上看是为客户提供方便,但由于一些个体户往往习惯于以自己记载的全年用量作为计算折扣的依据,所以,万一企业代为保管的发票有遗漏,或个体户记载的用量有错误,使得企业与客户两方面的数据出现差异,则很容易产生矛盾,企业往往是吃力不讨好。另外,如果A公司到年底仅以发票作为计算销售折让的依据,并据此开具红字发票也不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这里容易存在销售方和购买方共谋将销售发票虚假作废进行偷税的问题,所以,对作废票要有一定约束。
第三种方法:销售时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无可厚非,但因客户不要而将发票联留在A公司,但如果A公司单方面又以保管的发票联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而如果个体养殖户又不来索取折扣,则A公司不仅无需进行折扣处理,而且也影响了税收,同时还很可能形成舞弊。此时也同样存在销售方与供货方共同弄虚作假的可能,即存在将原填开发票虚假作废,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如故意少开)进行偷税的问题。所以,本人也认为此方法不妥。
第四种方法。本人总体上认可该方法,但还需注意一些规范操作的问题。如A公司销售时首先应开具销售发票,同时要求各个体养殖户妥善保管好发票,年底时再要求各个体养殖户凭购货发票及A公司的折扣方法到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开具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各供货方将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转交给A公司后,A公司据此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尽管有人认为“农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销售退回与折让证明单”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但本人认为:*9与上述各种方法相比,此方法不违反税法规定;第二有利于促进购货方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同时也是对个人养殖户经营行为的规范;第三索要购货发票是对我国发票管理体制的*5支持;第四有利于堵塞类似于前述方法造成的税收征管漏洞。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吴清亮
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税收处理政策早已明确,但本期讨论的话题是未开票销售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其理由是:
应定义为现金折扣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331号),此文件经《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宣布已经失效或废止]中“关于企业的销货退回、折让与销售费用的区别问题”将销货折让、折扣,定义为“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其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扣与折让均是发生在销售货物同时的一种优惠措施。很显然,该企业此项所谓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定义范畴。A公司在年度终了给予个人养殖户在价格上的销售优惠,它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属于现金折扣范畴,因此,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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