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销售收入高、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某塑钢型材生产企业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0.35%,低于该地区该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警戒线,选案部门判定该企业税收负担明显偏低,遂将该企业列为稽查对象。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市一塑钢型材生产企业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塑钢型材的制造、加工以及销售。该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51572.80万元,利润总额933.48万元,缴纳各类税款合计501.03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81.81万元。
二、检查过程
考虑到该企业在收入、成本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决定进驻企业按企业生产销售的流程实施检查,全面调取企业的各项纳税资料,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重点检查该企业成本核算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等情况。
检查人员首先到该企业经理办公室,向该企业经理说明来意,要求其介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而后来到财务部,检查人员调取了企业2009年度各类报表、账册、凭证、纳税申报表,获取其5个开户银行的名称及账号。
1、原材料成本的检查
该企业2009年度账面反映全年外购原材料42569.56万元,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金为7236.83万元,而该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的增值税明细表中“进项税额”为6895.36万元,差额341.47万元,换算成相应原材料金额为2008.65万元。通过账表(账与纳税申报表)比对分析,发现入库原材料数额异常。
带着此疑问,检查人员抽取了企业2009年度1月份的凭证,逐笔核对记录原材料采购的原始凭证,将原材料借方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进行对比,结果发现原材料入账金额比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多出数百万。随后,检查人员逐笔核对了其余月份的原材料采购凭证,入账金额与增值税发票金额进行对比证实,企业虚列入库原材料金额2356.37万元。
检查人员又检查了该企业原材料估价入账问题,查看次月初有无红字冲销。经逐一核对发现其中有两笔合计金额65.86万元的预估材料,历时一年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财务人员确认情况属实,并称由于时间久远,工作疏忽,导致未作冲销处理,造成多列原材料成本49.06万元。
2、收入的检查
检查人员在检查该企业销售收入时发现一个疑点,销售部门年度销售统计台账反映的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为52230.85万元,而财务部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为51572.80万元,两者相差658.05万元。检查人员在销售部门调取了2009年度的销售台账及所有出库单据,发现是企业收到关联企业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货款后,销售部门已办理了产品出库手续并记入销售日报表,而财务部门没有开具销售发票,所以未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制度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这部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应确认为当期销售收入。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一笔980万元的应付账款,自该企业成立以来3年多年始终未发生变动。企业财务部长解释该笔款项系该企业成立之初,由于资金困难,以关联企业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再交给该企业无偿使用的,其利息也由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对此,检查人员延伸检查了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与该企业自成立以来的往来账册,结果并未发现该笔贷款业务。
为查清该笔应付账款的真实面目,检查人员又到该企业的7家开户银行,检查了该企业的所有资金往来情况。通过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成立之初的贷款已于当年年底全部归还给了银行,而且也未发现其与某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的往来。面对此调查结果,企业财务部长不得不如实交待此笔应付账款是应付某供货单位的货款,当时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没有支付。后来,该供货单位发生撤并,该笔应付账款就一直挂账未作支付。这一事实在检查人员通过异地函查后得到证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1、该企业2009年度虚增原材料2356.37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成本92.56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成本1828.71万元,合计多列支出1921.27万元。
2、该企业预估材料入账未及时冲销65.86万元,造成当年在“其他业务支出”中多列支出2.75万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多列支出46.31万元,合计多列支出49.06万元。
3、该企业少列主营业务收入658.05万元。
4、该企业对超过三年以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980万元,未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申报调增。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追缴该企业少缴的企业所得税902.01万元;加收滞纳金56.21万元;对该企业上述通过虚增外购原材料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款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1.05万元。
鉴于该企业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将该企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的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进行处理。
四、案例分析
本案企业将收取的货款不入账或长期挂应付帐款科目,不确认收入;虚列成本,偷税手段比较简单。但其偷税行为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如果不进行深入细致地检查,仅“就账查账”,则容易被企业蒙混过关。
在检查中要大胆的拓宽查账思路,充分利用调查掌握的*9手信息和资料,寻找案件检查突破口。首先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流程,掌握原材料采购来源、销售网络、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资金运转等情况,为查清案情提供保证;其次要对企业的库存原材料、产品的账面情况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如果账实不符,一定要深入查清原材料、产品的来往去向。第三、产品销售收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但是不能就收入查收入,还要对相关账户如“预收帐款”、“应付帐款”等进行交互检查验证。企业往往通过往来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因此,我们在检查中要认真检查往来账户,弄清往来款项的来龙去脉。
实施检查时,要多种方法并用,尤其注重检查企业的电子资料、存货状况、生产现场等,力图取得检查的突破;深入开户银行、重要客户及关联企业调查,通过检查账户、协查、外调、询问等取证方式进行调查,以掌握充分和确凿的证据,最终确定违法事实。
总之,在检查过程中不要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要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疑点和线索,才能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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