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
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规定的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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