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不少市民十分关心过节费扣税的问题,如果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该如何计算个税?成都市地税局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近日正式出面回应。
按税法规定,应合并9月份发放的收入(8月工资+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已扣缴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
扣缴单位应在9月所有收入发放完后合并计算应扣缴工薪所得个税并录入个税软件系统,于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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