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税[2011]117号文件是对《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的继续,原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范围由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并将优惠期限延长到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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