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重庆市车船税实施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该市车船税实行新的征收标准。此次征收标准调整将税负与排量挂钩,减轻了小排量车辆税负,适当提高了大排量车辆税负。
按照办法规定,全市乘用车、摩托车选取国家给定的低线税额标准,客车、货车保持不变,其中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交税额300元,与现行税额400元相比,减少100元,1.6升以上税额根据排量不同逐步增加。综合来看,重庆市税负降低的车辆占比为80.6%,税负不变的车辆占比为13.6%,税负提高的车辆占比为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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