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机械制造公司位于A市,成立于2007年6月,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机械制造、冲压件制造和汽车零部件的加工及销售。
2011年5月,A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B市国税局稽查局协查函,请求调查核实B市某工贸公司开具给A市某机械制造公司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是否属实。目前该纳税人已走逃。
稽查人员接到协查函后,迅速到该企业进行检查,了解到这笔业务的购销经过,2010年10月初,有1名自称是B市某工贸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东风153”车桥上的配件(N12前蹄、N12后蹄、153前底板),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销方送货上门,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送到,货款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2010年10月25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取得的10份发票将这批货物验收入库,并开具了票号为0026352、0026353、0026354、0026355入库通知单。2010年12月7日,这批配件装配成“东风153”车桥出库,记账凭证是2010年12月第96号,出库单号为1341491、1341492、1341493、1341494.货物全部销售给A市某车桥公司,该企业已在当月做销售并计提销项税。从账面和对企业相关人员询问上看,未发现问题。
现场检查完毕后,稽查人员在案情讨论会上,稽查人员感觉到该企业这笔业务肯定有问题,经过讨论,决定采用“产品还原配件、数量一一核对”的方法,即到A市某车桥公司核对从A市某机械制造公司购进“东风153”车桥情况,用还原法计算这批车桥数量需要多少配件数量(N12前蹄、N12后蹄、153前底板)组成。
通过销售产品数量还原成配件的数量计算核对,稽查人员发现A市某车桥公司从A市某机械制造公司购进“东风153”车桥的数量需要N12前蹄10560(片)套、N12后蹄10560(片)套、153前底板1760套,远远小于该公司从B市某工贸公司购进取得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数量。在事实面前,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从第三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违法事实。
原来,2010年10月,一位推销业务的张先生找到他,说可以提供与该公司购进原材料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到票、款、物一致,能顺利认证抵扣而不露马脚。因利益的驱使,李某以开票金额2.5%支付开票费的价格,让其提供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78.16万元,税额13.29万元,没想到没过几个月就被查到了。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1倍罚款。
分析: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越来越隐蔽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一是从细节发现疑点。违法分子将资金流、货物流、票流策划得非常周密,使稽查人员难以从账面上发现问题。但虚构的经营业务必然留下漏洞,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对细节多加分析,从表面正常中发现异常。二是从抓住货物流向进行外围调查核实。在账面核实和当事人询问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这就要求稽查人员在账内发现疑点,通过外围获取证据,从而查实取得虚开发票进行偷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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