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相对于会计核算而言的一个税收概念,通俗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属于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而会计 核算中不核算销售收入的内容。一般而言视同销售的事项主要是指企业将自有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况。
一、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原则: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于企业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税收上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需要关注的主要方面:
1、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条件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不包括企业内部处置资产。
2、视同销售收入价格的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自制资产同类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就是税法中规定的公允价值。
(二)纳税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企业一是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并入主表*9行“营业收入”中;同时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上述申报完成了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
二、会计核算规定
新会计准则中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发生时,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结转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结转业务成本。
会计制度对于企业发生的将自有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业务,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确认销售收入。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按购入成本计入销售(营业)费用,并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销售。
上述规定使得企业存在两种视同销售的会计核算方法:一是采用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视同销售项目会计核算原则上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成本价结转销售成本;二是采用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上不核算销售收入,直接将发生的支出结转成本费用。
三、案例分析不同会计核算下的纳税处理
(一)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2010年11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单位成本30元,市场价7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职工170名,管理人员30人。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杯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1、执行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执行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①计提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13923 元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457 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6380 元
生产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费用=30×70×(1+17%)=2457(元)
②结转收入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38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元
贷:库存商品
6000元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A企业2010年度纳税申报的两项处理:
①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将发放给职工的保温杯按售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同时按成本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
A企业纳税申报时先将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填报在附表一“主营业务收入”行次后并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再将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填报在附表二“主营业务成本”行次后并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通过上述处理完成了对此项业务收入及成本的纳税处理。鉴于企业会计核算已将其收入及成本确认在利润总额中,企业可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
②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将发给职工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售价分别结转计入“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元,共计16380元。
A企业纳税申报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一方面A企业利润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66380元,即其他项福利费支出50000元加上此项按售价计算的职工福利费16380元;二是A企业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0000元,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42800元。实际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为58380元,即其他项福利费支出50000元加上此项按成本价计算的职工福利费8380元(6000+2380);三是纳税调增职工福利费8000元(66380-58380)。
纳税申报附表三第23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66380元、第2列“税收金额”58380元,第3列“纳税调增”8000元。
2、执行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执行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A企业只按成本价结转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7123元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257元
贷:库存商品
6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380元
生产成本=170×30+170×70×17%=7123元
管理费用=30×30+30×70×17%=1257元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A企业2010年度纳税申报的两项处理:
①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没有确认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收入,因此纳税申报:一是将按市价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4000元(200×70)填报在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后同时填报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增;二是将按成本价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6000元(200×30)填报在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后同时填报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进行纳税调减。
鉴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当期损益没有反映其收入及成本,企业应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完成了对此项业务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
②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将发给职工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成本分别计入“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7125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1257元,共计8380元。
A企业纳税申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一方面A企业利润总额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58380元,即其他项福利费支出50000元加上此项按成本价计算的职工福利费8380元;二是A企业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0000元,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42800元,实际支出职工福利费50000元加上发给职工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的8380元,共计支出福利费58380元。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没有超过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纳税申报附表三第23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58380元、第2列“税收金额”58380元。
(二)将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2:2010年11月A公司将外购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的外购价格7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职工170名,管理人员30人。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板外的职工福利费支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例2中除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保温杯为外购商品、外购价格70元、无制造成本外,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1、执行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执行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①结转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13923元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457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6380元
生产成本=170×70×(1+17%)=13923元
管理费用=30×70×(1+17%)=2457元
②结转收入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1638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238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00元
贷:库存商品
14000元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A企业2010年度纳税申报的两项处理:
①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将发放给职工的保温杯按购买价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同时按购买价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4000元。
A企业纳税申报时,附表一“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14000元;附表二
“主营业务成本”及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14000元。企业可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
②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发给职工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购买价分别计入“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元,共计16380元。
A企业纳税申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一方面A企业利润中列支职工福利费支出66380元,即其他项福利费支出50000元加上此项按购买价计算的职工福利费16380元;二是A企业2010年度发放工资薪金1020000元,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42800元。实际计算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应为66380元,即其他项福利费支出50000元加上此项按购入成本计算的职工福利费16380元。企业实际支付的福利费没有超过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纳税申报附表三第23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66380元、第2列“税收金额”66380元。
2、执行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
(1)执行会计制度的账务处理
A企业只按购买的成本价结转成本费用
借: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
13923元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457元
贷:库存商品
14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380元
生产成本=170×70+170×70×17%=13923元
管理费用=30×70+30×70×17%=2457元
增值税=(170×70+30×70)×17%=14000×17%=2380元
(2)A企业2010年度纳税申报的两项处理:
①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
A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将发放给职工的保温杯确认收入,纳税申报时:先将按购入价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14000元(200×70)填报在附表一“视同销售收入”及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增;再将按购入成本价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14000元(200×70)填报在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及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进行纳税调减。
鉴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不包含其收入及成本,应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中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完成对此项业务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
②职工福利费的纳税处理
A企业会计核算同时将发给职工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购入成本分别计入“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13923元、“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2457元,共计16380元。
A企业纳税申报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由于两种会计核算方法核算外购保温杯的购入成本都是70元,因此此项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会计金额16380元与准予税前扣除额一致。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66380元,没有超过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66380元(50000+16380),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纳税申报附表三第23行“职工福利费”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66380元、第2列“税收金额”66380元。
四、不同会计核算方法在纳税处理时的主要差异
(一)视同销售核算收入结转成本时存在的差异
企业采用会计准则核算时,已经将税法规定的大部分视同销售项目计入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成本,反映在利润总额中,纳税申报时不再重复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采用会计制度核算时,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不确认销售收入。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中:A企业采用会计准则核算时,利润总额中“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元,纳税申报不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A企业采用会计制度核算时,利润总额中没有计入收入结转成本,纳税申报应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6000元。
将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中:A企业采用会计准则核算时,利润总额中“主营业务收入”14000元、“主营业务成本”14000元,纳税申报不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项目;A企业采用会计制度核算时,利润总额中没有计入收入结转成本,纳税申报应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14000元。
(二)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确认标准存在差异
1、对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理解
视同销售事项在纳税处理时,对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后能否再扣除相关支出的问题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从上述案例分析: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中,企业纳税申报一是扣除销售成本6000元,二是扣除职工福利费8380元;将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案例中,企业纳税申报一是扣除销售成本14000元,二是扣除职工福利费16380元。因为企业无论将视同销售事项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都应按照税法配比性原则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同时会计核算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准予税前扣除的事项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视同销售成本与福利费支出的扣除应理解为企业在不同环节对两种不同扣除事项的纳税处理,不存在重复扣除问题。
2、税前扣除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的确认标准存在差异的分析
由于目前税法对税前扣除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的标准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实践中视同销售相关支出税前扣除的纳税处理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支出成本确认税前扣除额;二是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公允价值(售价)确认税前扣除额。
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同*9种按照视同销售事项的支出成本确认税前扣除额的纳税处理方法,更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发生原则。以例1将自制资产视同销售为例进行分析:
一方面采用会计准则核算时,A企业按售价70元核算发放保温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16380.以自制保温杯发放给职工,企业的实际支出是按自制成本30元计算的8380元。其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8000元(16380-8380)是销售保温杯产生的毛利,作为职工福利费而言企业并没有实际发生不能税前扣除;
二是采用会计制度核算时,A企业按成本价30元核算发放保温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8380元,如果按售价70元计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金额16380元,其差额8000元没有实际发生也不能税前扣除;
从例2将外购资产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看:由于其销售收入按购入成本70元计算,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核算发放保温杯的职工福利费支出都是16830元。A企业发放保温杯作为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也是16380元,两种会计核算方法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一致为16380元。
综上分析,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通过不同的纳税处理后,最终的纳税申报结果一致。例1将自制保温杯发放给职工,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经过纳税调整后收入14000元、成本6000元、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8380元;例2将外购保温杯发放给职工,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经过纳税调整后收入14000元、成本14000元、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16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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