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2011年提出申请的动漫企业进口开发生产用品的免税资格进行了审核。经审核,10家企业获得享受《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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