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纳税人:这次社会各界特别关注上海率先开展的增值税试点工作,这样的改革背景是什么呢?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结构发展方式有什么联系吗?
●郑建新:我国自1994年施行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以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这种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重复征税问题未能完全消除,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将增值税征收范围覆盖所有的货物和劳务,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
◎网友 Remin:为什么会选择上海开展试点呢?
●郑建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利益调整复杂,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考虑到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非常明显,选择在上海市进行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主持人:大家非常关心为什么会选取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参加试点,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郑建新: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是现代物流业重要组成部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交通运输业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范围,运费发票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现代服务业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等。选择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网友喜洋洋:我是上海的一家运输企业,我们使用的税控开票系统好像和我的客户是不一样的,这是什么原因呢?
●龙岳辉:我们国家一直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加强增值税的管理,但是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他说他是一家运输企业。咱们现在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都是防伪税控系统,但是对于货物运输这块的一般纳税人我们使用的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对于其他的服务或货物的纳税人使用的是另外一个系统。两个名称也不一样,但是都是增值税的税控系统。
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同意纳税人购买的这些设备和以后的服务费都可以在增值税的税款里面抵减。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使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不再是现行的PCI型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而是改为USB型的金税盘和报税盘。
◎网友先行者: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是否意味着我公司2011年12月的留抵税额在2012年的申报期均无法申报抵扣
●龙岳辉:这是一个很具体的问题,既是一个业务问题也是一个操作上的问题,我们的文件规定,货物的留抵不能在服务的销项税额当中抵扣。这是什么意思呢?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决定,试点地区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然归试点地区。网友问的12月31日前增值税的留抵税额能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问题,货物的留抵税额如果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话就会影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所以是不能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但是留抵税额可以从以后的货物的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是不会让企业吃亏的,也不会影响到上海的地方财政收入。纳税人可将2011年12月的留抵税额填入申报表附表(二)第39行“2011年年末留抵税额”,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征管系统自动转入,作为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减项。
◎网友路人甲:原来营业税有的优惠政策在改革试点后还会不会延续下去?
●郑建新: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网友税负研究: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交营业税,为什么改成增值税后,税率提高到了11%和6%呢?这样会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呢?
●郑建新:虽然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按照我国目前税制安排,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从计税依据来看,营业税纳税人基本上按照其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依照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的是环环征收、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项目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销售应税项目时全额抵扣,只需对本环节的增加值缴纳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因此两者是不能作简单的数字比较的。
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我们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测定平衡点的方法也就是说将该行业改革前应交营业税金额合计,作为该行业改革后应交增值税金额合计,以此推算该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其中,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未完部分将在本刊第六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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