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只要仓储设施占地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储备物品符合一定要求就可以享受这一政策优惠。
《通知》表示,从今年1月1日开始,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其所属土地登记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将持续到2014年12月31日,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享受3年政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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