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明确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的有关要求。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
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委托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对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船舶,原则上也应实行委托代征。委托代征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采取协助把关的方式,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委托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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