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上述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文件同时要求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即“合法有效凭证”)。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具体扣除项目在本文件附件上已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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