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M公司是A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净资产公允价值1亿元,2011年2月,M公司实施分立,将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净资产分立给现存企业B公司,重组日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因此M公司分立后,A公司取得了B公司100%股权。资产重组后,股权架构为:A公司依然持有分立后的存续企业M公司100%股权,同时持有加入分立资产后的B公司50%股权。
问题:上述分立,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分析:根据59号文件*9条第(六)款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根据59号文件分立的概念来看,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的企业,也符合分立的定义。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工商机关,要求分立前,先要成立承接分离资产的新设公司再进行分立,因此即使M公司直接分立为存续企业M公司和新设企业M1公司,也可能采取先成立M1公司,然后进行分立的方式进行。
上述的分立,同投资非常相似,区别只在于,如果M公司将公允价值为5000万元的资产投资给B公司,投资后,M公司持有B公司50%股份,而M公司将公允价值5000万元的资产分立给B公司,则是M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的50%股份。
综上笔者认为,分立中将资产分离给现存企业也符合分立的定义,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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