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通知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除通知前述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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