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精神,有效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安徽省地税局于日前发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皖地税[2012]3号),明确20项具体措施。
认真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纳税人月营业额未达到20000元、日(次)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
认真落实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调整政策。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个人所得税时,按每年42000元(每月3500元)的标准扣除相关费用;在计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减除必要费用。
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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