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类
1.关于股票股利,如何确定免税收入额?实际转让过程中,此部分免税收入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免税收入额。该部分股票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减去股票票面价值后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券商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
答:权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按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的金融负债,是发行人与权证持有人之间达成交易合约的一个约定金,发行人为履行合约所应支付的成本、费用和将产生的损益,受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左右,在发行权证时无法确认,因此当权证持有人行权以及权证到期注销时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财税[2012]第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4.企业按规定支付土地价款后,政府再以财政补贴的形式向企业返还土地出让价款补贴,企业取得该项补贴后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应以支付的土地价款金额作为该土地的计税基础,在取得合法凭证后,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对取得的政府部门补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前扣除类
1.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企业员工应如何认定?如临时工工资,在工作时间上有无具体要求,必须按劳务报酬要开票,还是直接可作工资?
答: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属于工资性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关于承兑汇票的贴现,企业将未到期的汇票向个人贴现,汇票票面金额(或汇票的到期金额)与贴现金额之差作为财务费用核算,对于这部份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是否要符合相关利率的规定?
答:票据贴现,从业务实质上仍属于企业融资业务。企业将汇票贴现所取得的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支付的合理的贴现费用属于财务费用范畴。凡是支付的贴现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在各种演唱会上取得冠名权所支付的费用,取得广告发票是否可以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在税前扣除。
4.房产公司由于受信贷政策限制难以贷款,如果房产公司以内部员工名义向金融企业借款,以房产公司作为担保方,所借资金由企业使用,利息由公司承担。此种情形,房产公司承担的利息支出应如何列支(是金融企业开给个人的利息票据直接列支还是需个人开具的利息发票)?
答:凭开发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以及个人开具的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的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其他类似情形按此规定执行。
5.本地企业向外省市公布确认的公益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确认为捐赠?
答:只要符合公益性捐赠规定的,无论是省内、省外的,均可确认为公益性捐赠。
6.对于企业支付的的员工辞退补偿金是否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税前列支计算基数?
答:企业支付的员工辞退补偿金以及同业不竞争款项,单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
7.企业已经将学校移交至地方政府,资产已经划拨给政府,但每年还需交给政府一定的补贴,此部分补贴可否算捐赠?
答: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符合《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捐赠支出,同时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捐赠票据的,可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捐赠限额。如果企业的捐赠支出不符合上述规定,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8.企业缴纳的电力增容费、水增容费、入网费、初装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答:企业缴纳的增容费、入网费、初装费等费用,如果是一次性缴纳、不随水、电、气等消费量作价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9.企业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定?
答: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对于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10.根据《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作了明确规定。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企业在当时进行财务处理时,已将进项税金计入存货或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或计提折旧的,重新抵扣时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
11.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进行抽奖活动,凡购房者均可参加抽奖,奖品为汽车、电瓶车等。此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企业对购房者进行的抽奖活动,属于一种促销手段,应计入销售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是对购房者以外的对象,为宣传本企业而发生的费用,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12.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答: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按规定税前扣除。
13.借款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他人,账务处理将此款项长期挂在“其它应收款”。长期挂帐的其它应收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借款注册的公司注册后抽逃资金挂“其它应收款”的,公司有贷款等利息支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312号)的规定处理。
14.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算账问题,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如A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其关联方借款3000万元,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资本额500万元。某期间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额300万元,其中由于该期间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50万元(300×500÷3000);超债资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00万元[300×(1-2÷3000÷500)].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50万元。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不得扣除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按上例,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为250万元;250万中,超债资比例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0万元[250×(1-2÷2500÷500)].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万元。
15.以往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提出申报税前扣除?
答: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不符合损失认定条件,且经税务机关审批不予批准的,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生效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纳税人按照25号公告重新申报的,除有新的证据证明现已符合损失认定条件的以外,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16.常州市一企业通过经纪公司与职业高尔夫球员签订业务宣传合同,约定:企业赞助球员球杆等比赛用品;若球员取得一定比赛名次,则给予相应档次奖金。问:发放的奖金如何定性,是作为广告宣传费还是赞助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宣传费,具体细节如何掌握?
答:视合同内容,赞助的用品应作视同销售,奖金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
17.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节日慰问、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应并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不得包括已纳入社会统筹的费用。
18.企业为发行债券支付给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和承销佣金,证券公司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在债券发行完成后,在向发行人划付的募集款中自动扣除。该两笔费用应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还是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实际收到金额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金额中属于佣金性质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超过5%的部分在支付当年作纳税调增,不超过5%的部分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
企业应按照提供服务的性质准确划分佣金与其他费用,对实质上属于佣金范畴却以其他名义支付的费用,一律按佣金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19.企业在节日发放的节日费以及聚餐、抽奖、答谢酒会,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的节日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面向客户召开的答谢酒会、抽奖发生的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年终聚餐等节日联欢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作为工会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具体详见中华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购入一车库,仅有40年使用权,是否可按长期待摊费用政策进行扣除?
答: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计算折扣在税前扣除。
2.某企业购进土地,按照10年的时间进行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高于10年的,企业可以选择吗?
答: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故购入土地使用权法律或合同年限高于10年而会计核算却按10年摊销的,应当认为存在会计差错或会计估计不正确。所得税处理时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高于10年的时间分期摊销。
3.安装在房屋等建筑物上的监控设备按几年计提折旧?是否随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答:监控设备在建房时就一并安装,并入房屋价值的,应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在房屋建成后安装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按电子设备3年计提折旧。
四、房地产企业政策
1.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如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可确认为销售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开发公司的某个开发项目为联合开发项目,该项目有利润,但该公司亏损,企业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后,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回的收益是否符合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投资方的财务处理一般是作往来款处理的,是否一定要作投资处理?
答:被投资方分配项目利润时,分配的利润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回的收益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投资方财务处理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
3.目前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营销、代理等销售机构的费用名目繁多,如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广告费等,其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答: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支付的销售费用(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委托境内机构销售,按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佣金或手续费包括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劳务费,以及诸如佣金或手续费性质的、用于开发产品销售的费用。
4.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了某商业街,但采取只租不买的形式,将店铺对外租赁,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租赁期10年,租金逐年递增,前三年免租,但要缴纳订金。该部分订金超过前三年租金之和。对于前三年的订金,能否确认为前三年的租金收入?
答: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如订金的实质为租金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中,对于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6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企业出包工程签订多个合同的,合同总金额是指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合同总金额还是企业出包工程的所有合同总金额?
答:要根据出包工程签订的具体合同情况来判断,原则上按单个出包工程为主体进行费用预提,合同总金额是指企业单个出包工程的所有合同总额。
五、征管类
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实际中,企业向职工集资,利息往往于到期时一并还本付息,且大多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其利息支出是否可预提并税前扣除,不需提供有效凭证?
答:企业成本费用税前列支除了要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还要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除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可以预提的成本费用外,其他预提费用不得在预提当期税前扣除。预提费用已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后,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追补确认至所属年度扣除。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实际支付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2.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社保,是否可在实际缴纳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因会计差错以及查补以前年度税金,应如何扣除?
答:企业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应追补至在所属年度扣除。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上述规定处理。
纳税人因会计差错等存在应当年在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以及税务机关查补以前年度准予在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也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那么每年度的加计摊销是否需要备案?一次性备案还是分10年备案?
答:一次备案即可。
六、税收优惠
1.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管理是否可要求金融部门对于相关优惠口径进行把关,符合条件的由地税部门给予优惠政策落实?
答: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的发展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文)关于“三个不低于70%”的要求,企业在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前应取得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常州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投向指标确认证明》,未能取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总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否享受15%的税率?
答:以总、分机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支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总机构在江苏省的跨地区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需认定核实高企认定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对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本省的,可直接按照总机构分配的税款进行申报。
3.某一项目的研发费用已经在上一年度有内部出具的结案说明,但2011年仍有费用发生,此部分费用可否仍按该项目的研发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答:对经立项、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只要归属于该项目所发生的研发费支出,符合加计扣除范围的,均可进行加计扣除。
4.培育、种植苗木的企业(如香樟树)适用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税收优惠,还是适用于观赏性作物的种植税收优惠?
答:企业从事苗木的培育、种植,首先适用“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优惠政策。对无法归属于苗木或其他免税项目的观赏性作物,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此处的技术转让双方的关联关系该如何理解,是否仅指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优惠,还是指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均不能享受优惠?
答: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相互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6.投资者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优惠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待遇?
答:私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如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不得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中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条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