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就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务处理问题作出明确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作出明确。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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