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明确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的有关问题,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告提到,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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