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明确了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其次是对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申报要求予以明确最后考虑到《公告》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允许抵扣资料为税务系统内部资料,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审核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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