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自行外购如钢材、水泥等主体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我们称之为甲供材。更确切地说,他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造有关产品时,自行采购各种工程耗费的主要材料并用于产品生产,涉及的其他有关劳务及辅料交由有资质、有能力的其他专门企业承担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从长期的征管实际情况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采取此种方式。在此种经营方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与承担建造任务的建筑安装企业(乙方)由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给我们税收征管工作和企业财务核算工作都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本文仅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甲供材料和相对应的建筑安装企业在税收和财务处理上进行一些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个人浅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所签定的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形式: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材料,建筑企业只承担纯劳务和少量的辅助材料,双方只按各自的业务部分明确价款和结算方式,即所谓的清包业务;二是双方在签定合同时,既有材料预算价款,又有纯劳务和必要的辅助材料的价款,双方在具体执行时,主要材料部分明确由甲方负责采购并扣减合同当中的材料总价,甲方的材料采购成本高于或低于合同总价款时,双方均不作材料部分的价款结算。这种合同形式其实质也仍然是一种清包方式。
从财务与税收业务来说,甲供材料金额应计入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后所涉及的财务处理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规定,由于甲供材料只是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的一个特殊规定,其实际经营行为并未发生,造成了不同企业财务核算各异,可以说征管难度大、漏洞多。从我们长期的征管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建筑企业在此种业务的核算上有以下方式:
一是一些建筑企业在税收的处理上,以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营业收入,以营业收入加甲方提供的材料金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提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表面上看,此种处理符合规定,既没有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也没有影响国家税收,但从长远来看,由于企业的实际营业收入与应缴税金之间没有对应关系,会带来严重的管理问题,很可能将甲供材料涉及的税金误作为建筑企业多交而抵补;
二是有的建筑企业干脆就不管甲供材料问题,自己开具多少发票就申报缴纳多少税金,只要税务机关管理不到位就会侥幸过关。
三是有的企业在财务与税收处理上,由于材料发票的购买单位是甲方企业,款项也是甲方支付,因此,建筑企业将其作为因计税而增加的一项过渡性财务与税收处理措施,将甲方购进材料的发票以复印件形式入账。收到甲方传递的发票复印件时
借:材料
贷:其他应付款
借:工程施工
贷:材料
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收入
这种财务处理方式看来相当完善,一方面解决了计税收入与应交税金的不匹配问题,另一方面也没有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的核算,但缺陷在于:一是发票的购进单位与款项的支付是甲方,又是取得的是发票复印件,从发票管理上来说是不符合规定的;二是甲供材料相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并没有实际发生此项业务,从财务会计制度上来讲也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了虚增收入、虚增成本的问题;三是税务机关无法审核发票内容及金额的真实性,造成管理问题。
由于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的特殊性,上述各种财务处理方式都必须依赖于甲方的配合和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购进依据,否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都是有问题的。对于甲供材料涉及双方的财务处理问题,我认为有两种方法可以解决:
一、为了使税收征管工作顺应企业经营方式变化的要求,我们的税收制度也应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督出发,建议将甲供材料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纳税主体改变为购进方,将其认定为整个建造业务的一个部分来处理,在开发企业的财务核算中,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一个“应缴甲供材料营业税”子目进行核算,这样既有利于甲乙双方企业的正确核算,更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其企业的财务处理方法为:
甲方购进材料时: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用于建造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材料
同时计提缴纳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借:在建工程
贷:应缴税金—应缴甲供材料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缴款—应缴甲供材料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不仅能核查购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也能据此核查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成本扣除项目金额,我认为这是税收征管的一个科学办法。
对承建的建筑企业来说,只核算与自身全部业务相关的内容,解决了建筑企业在财务核算中长期困惑的矛盾和问题。
二、在不改变纳税主体的条件下,甲乙双方的财务与税收的处理是:
甲方的财务处理:
购进材料时: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帐款
用于建造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
贷:材料
同时计提乙方在此项业务中应缴的税金及附加
借:在建工程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XX单位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
乙方的财务处理:
根据确认的甲供材料金额,在计提税金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XX单位甲供材料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金—应缴甲供材料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此种财税处理方式,必须增加以下税务管理措施和办法:
1、由于甲供材料业务非乙方实际经营业务,因此,将甲供材料应缴税金及附加金额作为乙方的非经营性结算往来款项处理,乙方可不开具发票(因开发票又涉及税金及管理问题),而使用经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经营性结算收据。
2、甲方必须按月或季逐笔填列购进材料明细清单,特别要把材料名称、数量、金额、购进发票号码、款项支付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填列,将材料明细清单和购进发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材料明细清单一式三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一份甲方存档,一份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份交承建的建筑企业。将来在项目完工清算时,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材料明细清单金额作为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对于双包项目,甲方同样也要填报和传递材料明细清单,只是注明“双包”。
3、建筑企业在每月或季,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材料明细清单,否则,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征税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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