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以来,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国家和新疆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目前新疆地区适用的十大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梳理分析,以供参考。
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涉及文件:财税[2011]53号、财税[2011]60号、新财法税[2011]51号及新财法税[2012]5号
优惠内容: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以《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自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注:1.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52个)。2. 对税务机关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由企业向新疆自治区经信委提出认定申请,经自治区经信委进行认定,符合《目录》规定的,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涉及文件:国发[2011]33号、财税[2011]112号
优惠内容: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疆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涉及文件:新政发[2010]92号、新政办发[2011]126号、新国税发[2011]177号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优惠内容:(一)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三)实行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或在小企业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比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股权托管中心及中小型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a
注:1.受援地区是指全国19省市对口支援的新疆12个地(州)的82个县(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2个师。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
四、新疆纺织业的税收优惠
涉及文件:新政发[2010]99号、新财法税[2011]7号
优惠内容:(一)对在新疆境内注册的、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及以上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现有企业和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国有纺织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免征营业税;国有纺织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产权时,免征营业税。
五、新疆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优惠
涉及文件:新政发[2010]105号、新财法税[2011]8号、新财法税[2011]52号
优惠内容:自2011年起,在国家和自治区已有财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对所有农业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三)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六、新疆旅游业的税收优惠
涉及文件:新政发[2010]116号、新财法税[2011]40号
优惠内容:(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新疆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
涉及文件:新政办发[2010]187号
优惠内容: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八、新疆出口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涉及文件:新政发[2010]117号
优惠内容:2011-2020年,对在新疆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比例超过50%的、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九、新疆特色餐饮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涉及文件:新党发办[2011]36号
优惠内容:(一)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对餐饮企业、个体经营户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对餐饮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的其他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该项政策审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4)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现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5)对餐饮企业从事蔬菜、畜禽、水生动植物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新疆援建富民兴牧水利工程的税收优惠
涉及文件:新政发[2010]58号
优惠内容:对企业援建项目开支全额纳入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在应纳税额中扣除,税前不能扣除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经招标程序中标建设项目的建设企业,项目建设需要减免的地方税收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减免的全部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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