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有关精神,经研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决定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
2.属于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营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负责审核。
启运港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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