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的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财税[2012]66号)。其中三部门明确了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不包括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