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国税局在对境内企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核查过程中,发现境内从事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生产的某外商独资企业定期向境外公司支付销售佣金。该公司客户均为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按常理,不应该有如此频繁的小额对外支付业务,且不论公司销售收入是否发生变化,每次支付的金额都相同,支付对象均为同一家境外公司。
鉴于境外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较难通过企业自述核实,南通市国税局通过向企业对外支付开户银行的调查,掌握了企业近几年的总对外支付金额;运用江苏省国税局《境外网站查询手册》,通过境外政府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在支付了40元的查询费后,查询到了境外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东构成和股东等信息,通过日常征管信息比对,确认境外、境内两公司的股东、董事长完全一致。
南通市国税局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主动约谈该公司董事长。在事实面前,该公司确认了虚假对外支付佣金的事实,并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108万元,滞纳金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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