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2年08月16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陈学著、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梁静茹、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黄炜锋参加了“营改增”热点问题在线访谈。
此次访谈共涉及三部分内容,一是介绍“营改增”政策主要内容。二是介绍“营改增”实施半年以来的效果。三是回答纳税人关于“营改增”的主要疑问。以下为本刊编辑部选取的部分在线访谈内容。
“营改增”政策主要内容
按照“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国家设计了“营改增”试点的总体方案,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广东省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有:
一、试点范围广东等8省市(含计划单列市)的试点范围与上海一样,包括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两部分。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1+6”个行业。“1+6”个行业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增值税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五、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六、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广东试点政策与上海等其他地区是否有差别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总体方案的基础上,至目前为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制定了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17个涉及试点政策、管理、财会预算的文件。广东省试点全部按适用上海市的方案和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性规定主要集中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其包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个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 “*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在实施办法中称为原增值税纳税人,请广大纳税人注意区分。
适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纳税人包括哪些纳税人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试点地区是指国家已批复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
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比原来提高了许多,如何把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500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增值税纳税人仍然按照现行标准执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网友问题
问题1:我公司既有交通运输服务,又有咨询服务,两者税率不一样,应如何纳税?
陈学著(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回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问题2: 我既有“营改增”业务同时还有营业税的业务,该怎么纳税?
陈学著(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回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问题3: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变化吗?
梁静茹(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回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广东省增值税的起征点为: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也就是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起征点和现行增值税起征点一样。
问题4: 我公司缴纳营业税期间可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改征后能否继续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梁静茹(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回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9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问题5:我有个租赁合同,在11月1日前还没有执行完,应如何纳税?
黄炜锋(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在11月1日后签订的涉及试点行业的合同,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6: 我现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梁静茹(货物和劳务税处主任科员)回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9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问题7: 我是租赁服务的纳税人,按照17%税率计算租赁增值税,而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又不能抵扣,税负较高,应如何处理?
黄炜锋(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回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8: 财税[2011]111号文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请问这两个允许扣除与不得扣除的区别如何理解?请举例说明。
黄炜锋(货物和劳务税处副主任科员) 回答: “允许抵扣”指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也就是说,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按照增值税凭票扣税机制,而是从销售额中全额扣除,这样的扣除范围已包含了价款和税款,再抵扣税款则会重复抵扣。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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