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离职空姐代购化妆品逃税上百万获刑11年”的新闻成为网络热议话题。除了饱受争议的“量刑是否过重”问题,这一事件,也让那些长期从事海外代购的个人和网店店主们心生恐惧,他们迫切的想知道,海外代购,怎么做才能不触动税法的红线。
空姐多次代购未申报积累成走私罪
据《京华时报》的报道,30岁的李某曾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离职后和男友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化妆品。在其经营的化妆品生意中,曾在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的褚某帮了她很大的忙。褚某说,他们公司在韩国开有免税店,员工有福利账号。他将一个离职同事的账号修改了信息,帮李某建了账号。李某通过这个账号能进到更便宜的化妆品。
此后,李某和男友一起或分别在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后通过“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1年8月间,他们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00余万元。去年8月31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空姐代购逃税被判11年”的消息被曝光后,迅速引来数万网友围观,很多人认为,个人携带一些化妆品入境就判11年,量刑太重了。网友“坐着看花521”表示:“我觉得重了,夺去小悦悦的肇事司机才判了三年多,这失去的是一条鲜活的生命,而因为逃脱了国家的税款却判11年!”“投行老人”也表示:“感觉判得太重,因的确为初犯,可能因无知而无主观故意;另,如果能及时补缴税款是否可作为减责情形?因此案可推论,电脑城里的港行版苹果手机的销售者,岂不全部要判刑?开网店而未申报纳税的网店店主们,同理?”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近几年电商可谓风生水起,行业规模也在迅速膨胀,这样的判罚对店主依法经营是有警示作用的。网友“sst老妖”就表示:“从感情上来说有点重了。但是从国家的税收上来说也应该给予一个群体一个警示!更是给那些利用自己的职业之便给自己谋取好处的人一个警告!工作就是工作,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拿自己的工资即可!不要有非分之想!”
那么,空姐的代购行为是如何被认定为走私罪的呢?对此,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9月10日的《晚间新闻报道》采访了北京海关新闻办主任冯利敬。据他介绍,2011年4月,李某就已经被沈阳海关查到过超量携带化妆品入境,在没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李某还继续多次往返韩国携带化妆品,逐渐累积,数量越来越大,最终构成了走私犯罪的行为。
据报道,2011年8月,当李某被海关查获时,她携带的6个旅行包总重超过55公斤。当海关人员把旅行包打开后,各种名牌化妆品几乎铺满了整个查验大厅,Dior、雅思兰黛、SK-II等应有尽有。经海关人员统计,这些化妆品价值12万元,按照当时的化妆品税率,李某偷逃税款超过4万元,而这只是她一次携带的量。
海外代购如何做不触动税法红线
由于个人从海外代购商品的行为比较常见,因此,“空姐代购逃税被判11年”事件也着实让那些长期从国外代购商品的个人和网店店主们吃了一惊,他们怎么也不会想到,看似平常的代购,却隐藏着如此大的风险。对此,长期研究进出口税业务的实务专家王文清表示,普通消费者如果想避免相关风险,必须要对我国的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报关程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以便携带进境商品能够合理合法,不触动税法的红线。
王文清介绍称,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我国将进境商品分为货物和物品两种。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监管要求,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进口物品征收进口税。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税的依据不同。
进口货物需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及可能的消费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或代征,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到岸价)×进口税税率。目前,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包括零税率、17%和13%三种。
进口物品的税款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其中,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价格执行。目前,对于进口物品税率不再分别计算增值税与消费税及关税,而是仅用一种固定税率征收,分为10%、20%、30%和50%四档。食品、奶粉、保健品、摄影设备、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等适用10%的税率;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表、钟及其配件、附件,空调、电视机及其配件等适用20%的税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适用30%的税率;化妆品、酒类、烟草等适用50%的税率。
此外,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选择“申报通道”通关。而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据了解,对于超出5000元的部分,海关将征收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普通消费者或代购者出境购买商品,只要按海关规定携带或申报物品,就不会触犯法律。总结起来,个人进境携带物品应掌握三个标准:一是在规定的数额以内,又属于自用的,免税进境;二是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超出部分缴纳物品进口税;三是数量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整批物品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职业代购”要注意走私行为的界定
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淘宝、当当、卓越等网络购物的消费模式正在逐步改变着人们的生活。面对这一日益崛起的新商机,代购行业渐渐风声水起,由此产生的新兴职业——“职业代购”也火了起来。
被判刑11年的前空姐李某就是职业代购人之一。因此,在李某的案件被公布后,不少和她一样的“职业代购”也开始坐不住了,淘宝网上的部分代购店店主甚至表示自己的小店已经歇业。
对此,王文清也认为,前空姐李某之所以获罪,就是因为她多次通过“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物品进境,并在淘宝网的网店销售牟利,最终积累成为“走私罪”。从长远来看,我国规范网络购物及海外代购也是大势所趋,因此,弄清楚“走私”是如何界定的,对于“职业代购”来说也至关重要。
据介绍,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另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三)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人个携带物品进境超过了相关免税的标准,应如实申报纳税。否则为伪报纳税,即属于走私行为。伪报是指走私分子在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贸易性质等方面在报关时进行虚假申报。一是伪报价格。伪报价格是指把货物实际交易价格报低。我国关税一般是从价计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是从价计征。所以,把货物价格报低,就可以少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伪报数量。伪报数量是指把货物实际交易数量报少。无论是从价计征还是从量计征,伪报数量都可以少缴税款。三是伪报货物品名。伪报货物品名是指把实际交易的货物伪报成他种货物,也就是把高税率货物伪报成低税率货物。
还要提醒的是,代购的货物或物品不出售,如超过自用部分也会涉及逃税和走私问题。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2011年我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265亿元,同比增长120.83%,预计今年飙升至480亿元。目前,化妆品、奶粉、箱包占据代购商品三强,紧随其后的是服装、电子产品等。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