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下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该市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实施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现行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分别负担。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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