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王女士近日接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电话,称公司的一笔设备销售安装业务存在混合销售行为,要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接到通知后,王女士向记者表示,已经不是*9次因为混合销售的问题被罚了,对于她而言,“混合销售”就是一个学不明白的税收问题。
销售设备并安装开建安发票被罚
据王女士介绍,她所在的本公司主要经营环卫及环保设备、技术及产品开发,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相关的产品销售,相关咨询等业务。工商执照上登记的营业范围是: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咨询;制造、销售:环卫及环保设备,技术及产品开发;销售:钢材;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专业乙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境污染治理(工业废水甲级、除尘脱硫甲级)(以上经营范围在资质证核定事项及期限内经营)。今年5月份,公司外购了一批环卫设备销售给客户,并负责安装,安装完毕验收后,公司给对方开具了建筑安装业发票并缴了营业税。然而,当地国税局认为,公司的这笔业务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要求企业补税。
王女士表示,“我们当时就觉得给客户提供设备,还要安装,就开了建筑安装发票。没想到既缴了营业税,又缴了增值税,光补税就补了100多万。”
据王女士介绍,事后,她们也查阅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判定是营业税混合销售还是增值税混合销售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政策规定,一般的说法是主要是看企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但“为主”这个判断,多少比例要缴营业税,多少比例要缴增值税也没有具体标准。
判定标准缺失致税企争议不断
就王女士所说的相关判定标准,记者采访了中国税网咨询部有关专家。
据专家介绍,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重新修订实施,其中就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规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9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9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专家表示,按照上述规定,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人认为,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判定。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9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但记者注意到,如果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标准来界定,王女士所在公司的上述业务就应该是缴纳营业税的,因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9条是“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咨询”,这样的结果与税务机关的判罚显然是矛盾的。
对此,专家表示,国税发[2008]120号文的界定标准,只能是参考执行,并不是一个强制的界定标准,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一标准是出自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用其来规范混合销售行为有些牵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五花八门的混合销售的业务,如何准确判定其缴纳哪种税,还需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及时沟通确认。
混合销售行为认定应遵循四项原则
在实践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机关,容易对混合销售行为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此,中国税网咨询部相关专家认为,应从以下四项原则来判定发生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9,根据相关政策判定企业属于哪种纳税人,即主要从事的什么行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还是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
第二,混合销售行为仅涉及货物销售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涉及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也不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
第三,强调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或提拱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的价款是同一项行为,并且销售货物与提拱应税劳务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比如上述王女士所在单位的案例,企业销售设备并为客户安装,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该销售行为,就不会发生对货物的安装行为,因此该项设备销售业务属于同一项行为,并且安装劳务与销售货物具有从属关系,因此,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就应缴纳增值税。但对其他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来说,如果为了得到一项安装业务同时提供所安装的货物的,则应缴纳营业税。
第四,注意企业的经营方式,以什么方式经营对确认混合销售也十分重要。
比如,一个从事设备安装为主同时兼营销售设备的企业,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但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为客户提供设备并单独核算,该单独设立的机构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再比如,常见的电信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还有货物运输业务。财税字[1994]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对此条款做了失效处理。依据新规定,意味着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
需要提醒关注的是,在10月18日召开的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表示,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营改增”改革试点。通过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基本消除这方面重复征税并实现公平税负,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税,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也就是说,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围,建筑安装等混合销售多发行业将不会存在如何界定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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