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出《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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