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就废止上述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指出,为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和调整投资结构,国务院于198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1987年在此基础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建筑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不纳此税。
有关负责人表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开征,在调控国民经济、遏制投资膨胀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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