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正式开始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2012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于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提醒纳税人,申报中应注意相关所得税的计算。
11类所得合计超12万需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进一步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所得的计算口径。近日,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精神,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及申报口径。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收入来源较多的纳税人如何报税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纳税人存在多渠道取得收入的情形,对于此类纳税人,厦门地税近日特别以实际案例来指导纳税人申报,在案例中,对于各项收入如何计算的分析思路值得纳税人借鉴。
案例:小赵是厦门市思明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12年,小赵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2012年6月份取得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6)出售家庭非*10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2900元及营业税、契税等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5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等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流通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不考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由于小赵全年的收入来源渠道较多,适用的应税项目也多,这些收入在取得时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并向税务局进行申报。2012年度终了,如果小赵的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他应该按照《办法》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具体分析如下:
1、小赵每个月取得工资性收入时,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已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小赵不需办理当月税款的自行纳税申报。同时,对于小赵取得年终奖金,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计算缴税,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2、取得的A公司股权分红,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税款由公司发放时代扣代缴。
3、2012年6月份取得的银行存款账户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规定: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2008年10月9号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小赵对此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5、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由兑付机构在兑付利息时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转让家庭非*10住房,小赵应在办理住房产权转让手续时向房屋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12900元。(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代征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的地方税。个人转让住房有增值的,厦门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1.5%,即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60000×1.5%=12900元。)
7、出租房屋所得,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税款由承租的公司代扣代缴。
8、转让境内上市公司A股流通股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公司在发放时,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发明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由公司在支付收入时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项目。根据财税字〔1998〕12号文的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上述所得时,未及时扣缴应纳税款的,小赵应在取得上述所得的次月15日前自行填写申报表申报税款。
按照上述分析,小赵应在2013年3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应税项目的收入额,看是否达到12万元(即年所得≥120000元,下同),进而判断是否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需补税的不能进行网上申报
由于申报表上需要填写小赵的年所得,以及各个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等事项。因此,小赵应计算一下自己日常缴纳的税款是否正确。在清算各项所得后,如果应补缴税款,申报时小赵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和身份证原件等。厦门地税提示,因为小赵涉及补缴税款,因此,必须直接到厦门市任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税服务窗口申报,也可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假设小赵清算后不需要补缴税款,那么小赵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身份证原件等。也可以填报《自然人申请采用 “网上办税(费)”方式的声明》和身份证原件向厦门市任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申请开通网上申报功能,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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