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部署201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再次明确要求“扎实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最早是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中,当时是要求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继而在2007年的税收专项检查中提出“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随着相关经验的积累,2011年和2012年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做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选择了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地域范围较集中,涉及行业广而杂,检查难度更增加,辐射效果会更好。从“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这种税收检查形式9年以来的演绎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由从属于行业税收检查,到与行业税收检查并行进行,现已成为税收专项检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检查形式,成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相对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而言,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有其更为特殊之处,它是以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纳税人来确定检查对象,同时,由于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特定含义所致,被查对象的纳税遵从度、日常税收征管基础等相对而言要弱一些。
从笔者这几年从事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来看,要搞好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准确选择检查区域是关键
选定开展专项整治的是区域而不是行业,这是区域税收专项整治与其他税收专项检查的*5区别。
对开征专项整治的地域的选择,应将当地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与全国、全省近年来呈现出来的多发、新发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相结合,与平时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同类税收违法行为较集中的情况相结合,特别是近几年来税收入库情况与经济形势发展不相匹配的地区,更应重点关注。总的来说,应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
随着2012年“营改增”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试点,新的税务违法案件有频发势头,因此在2013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可选择交通运输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整治,遏制利用“营改增”政策缝隙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防止此类违法行为伴随“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加而蔓延,从而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另外,对矿产品(包括煤炭)采选经销企业较为集中、违法人员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相关服装、木器 、食品、药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也应作为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
赢得支持多方协作很重要
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离不开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由于是对一个地区内的某个区域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很容易引发一些负面效应,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作好汇报工作,赢得支持,这样才能确保税收检查权的顺利行使。同时对区域内的纳税人也要辅之以法、晓之以理,使他们明白整治的重点的少数严重税收违法的不法企业,赢得绝大多数纳税人的理解。更应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正是促进和谐经济环境发展,保障公平有序经济秩序的需要。
作为稽查部门在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时,还应与该区域的税务主管机关紧密协作,避免孤军作战的情况出现,区域税收主管机关对当地纳税人的情况耳熟能详,对稽查部门准确选择重点整治对象有事半功倍的效果。稽查部门既有独立执法的权力也有一案双查的使命,但应切忌单打独斗,而应与当地税收主管机关形成合力,以达到进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最终目的,强化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
精心组织业务精湛为保障
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其时间跨度、工作难度、困难程度均远远大于平常的税收稽查。在检查开始前就应精心筹划,对案源的筛选、对步骤的谋划、对人员的遴选等等都需要计划周详,方能有的放矢、一矢中的。特别是对*9批进户检查的纳税人的选择,更应成为组织工作的重点,一炮打哑,后续艰难;一炮打响,震慑全局。
在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行动中,由于涉及面比日常税收稽查要广,稽查部门同时间投入的稽查力量远远多于日常稽查;由于面对的被查对象是严重税收违法的纳税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更高。因此,稽查部门在行动开始前就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培训,稽查人员在检查尚未开始前,也要有针对性的加强业务学习。在整治行动中,要发挥稽查能手、业务骨干的领军作用,确保稽查成果的*5化。
严格执法宽严相济见实效
严格执法是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行动应遵循的准则。既要在执法尺度上从严,又要在执法程序上从严,既要从严处理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又不能因此忽略了执法程序而招致执法风险。
在整治行动开始时,可采取组织区域内全体纳税人进行自查辅导的形式,宣传税收政策,扩大影响面,给予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查改正的时间,既能减轻稽查部门的工作压力,又能达到整治行动的初步目的。当然,对已经被稽查部门掌握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纳税人,应按照稽查工作规程,及时进户开展检查,以免违法企业销毁证据等被动局面的出现。
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案件的审理(包括重大案件的集体审理),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不宜一律从严,也不应全部从宽,应当根据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以及相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主动自查自纠的,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对采取恶劣手段偷逃税款、虚开发票、买卖发票等严重违法的,在法定幅度内予以从严处罚。通过宽严相济的处理,帮助轻微税收违法的纳税人及时纠正,同时也使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承担应有的经济和声誉的代价,以警示其他纳税人。
区域税务专项整治应当,要做到快查、快审、快结,后期要尽快组织查补税款的入库,确保稽查成果的兑现。从而通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彰显税务稽查权威,惩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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